早婚生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所以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所谓的早婚生子的说法其实不准确。
所谓的“早婚生子”者,其实已经违反了两部法律的规定:一是婚姻法;二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到法定婚龄你本就不能登记结婚。而未登记结婚何谈早“婚”?不管是几几年,只要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没变,这种“早婚生子”的现象一定会受到行政处理。
由于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所不同,建议你查阅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上有),找到其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知道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当然,具体数额,要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的标准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