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施行后如何处理一房二卖

2025-05-13 16: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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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物权法第二十条有个预告登记制度,就是解决房屋一物二卖的。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也就是说,两个买家中,谁进行了预告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就归谁。
另一位没有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家,只能主张债权,而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不过你要是真的能发现开发商一房二卖,运气好的话有可能可以获得已付房款双倍的赔偿哦!03年最高院就为商品房买卖中可“退一赔一”的情况给出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回答(2):

问题很复杂,有好几种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