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有关罚款的规定需要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已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汇编印制,向社会发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拒绝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的;
(二)招收新职工不进行预防性体检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不进行定期体检,无《健康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三)不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或谎报监测结果的;
(五)无《岗位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或职业性传染病流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并连续两年慢性职业病发病率超过2/100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竣工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投产的。
企业的前款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业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对再超过期限仍拒不执行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挖掘、损毁受保护坟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损毁一个坟墓,由民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基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