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中文版的第23条

2025-04-16 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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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单据
a. 无论其称谓如何,空运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
i. 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当事方签署:
承运人,或
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签署空运单据。
ii. 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iii. 注明出具日期。这一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包含注有实际装运日期的专项批注,在此种情况下,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空运单据显示的其它任何与航班号和起飞日期有关的信息不能被视为装运日期。
Iv.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v.为开给发货人或拖运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
Vi.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b.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飞机的行为。
c.i.空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空运单据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