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025-05-21 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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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人,也即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而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应当是受害人,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请求人资格也会发生转移。请求人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②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具体履行赔偿义务,如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④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此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