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察委与下级监察委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有领导权、有监督和指导权。《监察法》规定: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