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否则是无效的。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