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买卖合同需要怎么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第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那么签订买卖合同只要不出现上述无效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通常都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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