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根据此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投案自首。因此,只要交代的属实,算投案自首
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要归案,还是要逃跑。
如要投案,应先打电话通知警方,告诉警方在何地点,请警方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