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一届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的,未设专门委员会。
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设置上述专门委员会外,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