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2025-05-19 18: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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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早已不再新鲜,有大量涉及此类事宜的用人单位询问笔者,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关系应如何正确处理?笔者在此进行了一些列举,方便用人单位参考。
一、股权收购方应如何正确应对原职工的劳动关系。
必须明确的是,股权收购方、被购方和职工三方在股权收购问题上,必然是会产生矛盾的,收购方希望与职工切断工作年限,增加企业用工自主权,与职工重新开始。被购方希望获得股权对价,立即进行股权交割,将职工问题留给收购方解决。职工则希望,并购能够提高工资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该待遇水平。鉴于三方的不同利益需求,减少三方的直接对抗是妥善化解争议的关键。
对于股权收购方,在股权收购问题上,一般居于主导地址,将被购方妥善解决职工问题作为收购前提提出的方式是处理矛盾最佳的答案,但应当注意时间节点,避免人事问题造成股权交割的延误。由于职工的担心多数是基于收购后是否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没有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尽力避免和原职工直接接触,以防职工要求收购方当场作出承诺,从而在今后的用工中陷入被动局面。
二、股权被购方应如何应对原职工的劳动关系。
1、引导职工自行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企业对职工情况比较了解,也易于与职工沟通。由原企业引导职工自行辞职或协商一致解除更加方便,并支付职工一定的补偿。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辞职的情况下,职工辞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原企业想职工顺利辞职,不发生冲突,必须事先设计好经济补助方案,引导职工辞职或协商解除。
2、清理合同到期或即将到期人员。梳理劳动合同,对到期人员,原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在股权交割时未到期的职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和原企业约定好,今后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公平的支付方式是以股权交割日为准,交割前的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承担,交割后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承担。
这里必须提醒两个问题: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签定终生”。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得分析评估,判断哪些岗位可以接受无固定期合同,哪些岗位不需要无固定期合同。一旦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再次签订那必须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样的人员不能作出到期终止的处理。二是劳动合同期限虽到,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法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终止的情形。
三、职工应如何正确对待股权收购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用人单位发生以上事项的变更时,原劳动合同不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作年限也就不会受到影响。但职工担心的诸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会否受到影响的问题,并非没有道理。要说明的是,很多职工都将经济补偿金叫做“工龄钱”,其实工作年限和补偿虽有关系,但并非一回事,工作年限只是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并非一些职工以为的一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如继续留在新企业工作,今后因自身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将工龄一次性买断,对职工未尝不是一种选择。那些不选择买断工龄的职工也无需担心,所谓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包含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保持不变,任一方不得随意改变。(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