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补偿。以下是个案例分析:
段先生在办理购房资格审查时发现,由于原任职单位在自己工作期间未能按时为自己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导致自己丧失了购房和购车摇号的资格。故将先后任职的属于同一集团的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租房损失、房价同比上涨损共计60万元。
段先生诉称,其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在某精密组件公司工作,后因公司事业群重新布局,被调至某精密电子公司工作至2011年2月,工作岗位是产品工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公司应依据员工的月工资金额,按月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段先生在办理购房申请时,经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询,发现二被告在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给自己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间,段先生已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
段先生认为,依据目前北京市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规定,自己已失去应有的购房及购车摇号的资格。经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不予答复。因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如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