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中可知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所以不用承担责任,该有公司承担
不
你没有责任,是公司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