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才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而税法要求本期就得缴纳,那么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本期已经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额的这部分预收账款。
所以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所得税额=0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税基础应为0,产生了1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予扣除的金额=100-100=0 就该题说:
1、如果会计和税法对收入入账的要求一致,则会计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2、如果会计和水法对收入入账的要求不一致,这会计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
我正在看这章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因为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才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而税法要求本期就得缴纳,那么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本期已经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额的这部分预收账款。所以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所得税额=0,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就这样记下来了。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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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因为,预收账款实际上是负债!所以如果计入当期,意味着所得额的会减少。如果不计入当期,意味着对应所得额部分是0!
我个人的理解 :预收账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是符合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税法上确认收入。
假设某年底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则会计的角度预收账款=100 税法直接确认收入 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 预收账款=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