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补办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先登你们市级的报纸,声明之前税务副本作废,然后拿报纸,税务正本,公章,去税务局填一份证件丢失补办表到窗口办理,马上办马上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