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协助他人逃税需要受什么处罚

2025-05-21 0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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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4号第四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这就是说如果不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将会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综上,我们认为,你们属于年金的受托管理单位,不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不存在税收征管法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且,因为年金是独立的财产,有着破产隔离的作用。而公司则存在相应个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