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什么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2024-12-23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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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这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是为了保证申请人的个人权利而做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回答(2):

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就应该搜集好了充分足够的证据和处罚依据,才能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了才开始搜集证据和依据。

回答(3):

因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该已经有充足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