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和台湾地区的司法协助规定,裁判生效1年内向被执行人地(即女方户口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经法院审查作出裁定(该裁定不可上诉),然后会发出执行令,依据执行令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离婚。
如果需要代理,则必须持台湾公证的授权书
若直接起诉,会非常麻烦:
1,审限很长,如果复杂甚至可能会拖半年以上
2,必须女方到庭
3,代理和请律师必须要台湾公证的授权书,非常麻烦
4,法院会审查你是否具备离婚条件,有可能判不离
先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台湾法院判决书,再执大陆法院裁定书申请执行或办理相关证件、证明。
相关依据可自行搜索、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应该是要经过海基会、海协会认证后才能证明是台湾正式发的文件,然后去办理才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