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法国专家们经过深入研究,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以“危险性”来界定邪教:一个团体,利用科学、宗教或治病为幌子,掩盖其对信徒的权力、精神控制和盘剥,以最终获取其信徒无条件效忠和服从、并使之放弃社会共同价值观(包括伦理、科学、公民、教育等),从而对社会、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即为邪教。
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学术上的全称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
2基本特征
编辑
与正常的宗教相比较,法国专家们发现,邪教具有以下一系列专有的特征:
邪教的“精神领袖”至高无上,是一切信徒所必须永远服从的。这个“精神领袖”往往在世,也是邪教的创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科学神教”借助基督教,控制着信徒的所有行动,而他自己则可以不受教规的限制。他能够解释一切现象。
法国情报总署根据其对邪教问题的多年追踪经验,对邪教总结出了以下十个特点:
第一,邪教对其信徒实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须遵循“精神领袖”的旨意而行动。这种精神控制之严重,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
第二,邪教通过信徒大肆敛财。邪教头目几乎都这样做,因此邪教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邪教敛财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邪教要求入会者交纳年收入的3%作为“会费”;有的通过举办培训班收取费用;有的出版会刊、教刊等。
第三,邪教脱离正常社会生活。邪教的内部法则高于正常的社会法规,信徒必须首先遵守会规。使信徒脱离社会,就能使信徒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帮助,彻底被纳入邪教内部去了。有的即使后悔,也难以脱身了。
第四,邪教大多侵犯个人身体。特别是对女性信徒和儿童来说,人身侵犯,包括性侵犯已是邪教信徒中经常出现的悲剧。

邪教
第五,邪教吸收儿童入会。我国法律是禁止向儿童传授宗教内容的。但邪教则毫无顾忌。
第六,邪教具有反社会性质,即社会是如此“丑恶”,只有加入“教会”才能净化灵魂。
第七,邪教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八,邪教不断引起司法纠纷。对一位写书揭露其邪教实质和内幕的记者富贝尔进行围攻和提出起诉,说他无理攻击“科学神教”。法院最终判处“科学神教”败诉。
第九,邪教经常性地转移资金。
第十,邪教试图渗入公共权力机构,以求扩大影响。
正如富贝尔所披露,“科学神教”已经渗透到内政部、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甚至渗透到已故前总统密特朗周围。
1、邪教所提供的,正是你很长时间以来寻找却没有找到的。很奇怪,他正好知道你缺什么。
2、与邪教的第一次接触就为你看问题打开了全新的视线。
3、邪教的世界观非常简洁明了,能够藉以解答一切问题。
4、邪教试图从情感上争取你,其他成员很快就成了你的“好朋友”。
5、你觉得提出批评性看法,那些新朋友会感到失望,而且,如果你总得拒绝新朋友不断的邀请会觉得过意不去,因为你不愿意做一个不讲礼貌的人。
6、邪教越来越多地进入你的生活,逐渐形成一种引力:似乎进去容易出来难。
7、尽管如此,你还是不清楚邪教的情况。对你的要求是,不要思考,不要检验。你的新朋友会说:“这没法解释,必须自己去体验,我们所经历的完全是另外一个层次……”或类似的说法。
8、邪教有一个拥有真理的大师或者是神的传话人,他的决定权不受任何怀疑。
9、邪教的教义被视为是唯一正确、永久正确的知识,拒绝传统的科

《透析邪教》
学,拒绝理性思维,拒绝理智,认为这些只重视脑,是负面的,是属于魔鬼的等等。
10、邪教缺乏理性的讨论文化:因为邪教认为自己拥有不可改变的真理,所以认为一切关于自己的教义和组织的讨论都是多余的。
11、邪教内部的批评者被诬陷、隔绝或开除。
12、来自邪教外的批评被当作邪教正确的证据。
13、邪教总感觉自己被敌对势力包围,外部的人都在对自己施展阴谋。
14、邪教只认识两种人:要么是朋友,要么就是敌人,谁不是我们的支持者,谁就是我们的反对者。
15、世界面临着大灾难,只有邪教自己知道,如何让这世界或自己的信徒得救。
16、邪教内部的人是精英,外部的人都在走邪路,充其量是传教的争取对象。
17、邪教可以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不择手段。
18、邪教内部通过特别的标志或行为规则与其他人隔离开来,比如通过自己的语言、特定的服装、饮食、对日常生活的控制和对私人关系的干涉。
19、邪教促使你与到目前为止的社会关系隔离,原因是这些社会关系影响你的进步。
20、邪教促使你把自己的资讯来源局限于邪教自己的意识形态(不看新闻,不读报纸,不读文学作品,只读邪教内部的读物)
21、邪教给你安排任务,要求你参加活动,占用你几乎所有的时间(比如卖书刊、参加学习班、参加活动、祈祷、打坐、共同读书、拉新人入教)。
22、你很少一个人单独活动,总是有邪教的人来接你,或许你还被要求到邪教的集体住处去住宿,对你的个人生活的控制被称为是对你坚持走唯一正路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