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散水坡是如何规定

民法通则散水坡是如何规定
2025-05-20 13: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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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相邻关系案件经常援引的法律条文,主要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以上的两个条文只能说是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原则。


为了更好地解决相邻关系案件,最高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修改稿)第104至111条对部分相邻关系案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自然流水,相邻排水,相邻通行,房屋滴水,相邻损害防免等。物权法则是专设一章,即第七章规定相邻关系,即84条至92条。第85条至92条分别对:当地习惯的适用,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污染侵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等进行了规定。

总体而言,相邻关系案件相关立法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相关规定多为行为规范而不是完整的裁判规范,法官难以根据法律条文规定直接予以使用。现实生活中较多常用专用词汇及其含义,如磉石、散水、滴水、金边等等,难以“归入”或“涵摄”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中,立法与实践相对脱节。如何认定损害或妨害,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难以依法界定,除非有相关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外,其余的情况只有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中,应当以当事人负有容忍义务,作为落实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原则,最终实现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 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