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鞭”或作“编”“边”。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是明中叶以后赋役制度的改革办法。一条鞭法最早是内阁大学士桂萼于嘉靖九年(1530)首先提出的。后来,一些地方官员曾在江西、浙江、福建等地试行过。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改革,开始向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明神宗实录》)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赋役合并,化繁为简,即将各州县赋税徭役的种种项目统一编派,总为一项征收。(二)差役合并,役归于地,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地丁或丁粮派役。过去差役分三种:里甲(按户征派)、均徭(按丁征派)、杂泛(临时征派),现在三种差役合并,全部折成银两缴纳,同时将一部分差银摊入地亩,即“量地计丁”,派役时既按地又按丁,或丁六粮四,或丁四粮六,或丁粮各半。这种既量地又计丁的派役办法,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三)田赋征银,官收官解,除国家必需的漕粮缴纳实物外,其余部分折成银两缴纳,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把银两全交官府,由政府开支,用于购粮或雇役等。一条鞭法的推行,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条鞭法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如白银代替实物税,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输银可以代役,农民有了更多的生产时间,国家相对减弱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条件;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等。但是,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只在河南、山东、陕西等地继续推行,其他地区未彻底实施。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摊丁人地”,是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明朝中后期实行的一条鞭法,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推行。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为了保证丁税征收,掌握人口实数,清廷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政策。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颁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人丁2 400万作为基数固定人口税,以后人口增加不再加征,这为国家人口的繁衍和雍正时期赋役改革提供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四川等省开始将丁银并人田赋。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丁银摊人地亩征收,得到雍正帝的支持。此后遂在各省普遍推行,乾隆时推行全国。摊丁人亩即丁随地起,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每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摊丁人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是赋役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条鞭法改革 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差徭和田赋 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 一条鞭法的实行 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特征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一条鞭法,又称“条鞭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明代中后期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缓和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的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嘉靖二 十六年(公元1547年),应天巡抚欧阳锋在履亩丈田,划定等别的基础上实行“征一法”,即将一切应征的粮米,皆计亩均输,并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后,又有细银法、一串铃法等办法出台。明神宗万历初年,以张居正为首,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以州县为单位,原有赋役总额不变;改粮长征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改里甲轮流充役为官府统一雇役;田赋、银差、力差、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及官府所需其他物品一概以地计丁,并为一条,统一征收银两。自此赋役趋于合一,实物税改为货币税,是我国赋税史上继两税法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后因豪强阻挠、官府推行不力,此制未能彻底实施。到清康熙末年,推行摊了人地,才最后完成赋役合一的改革。一条鞭法的实行使赋役合征,使国家赋税收入大有增加,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