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环不给入户口,当庭这样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原文原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原文原字,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刚才所说的那句所谓的“上户口要计生部门意见”就跟“上户口要孩子母亲的死亡证明”一样,同样是完全没有任何国家法律作依据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行计划生育确实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只要通读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原文,我们就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原文原字并没有让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挂钩。因此,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不能成为拒绝为公民登记户口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身为公安机关的负责户口登记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公民登记户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国家法律,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犯罪嫌疑人本身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法律解释权。因此,犯罪嫌疑人刚才对国家法律中的“知情选择”作出曲解,犯罪嫌疑人刚才故意曲解国家法律,犯罪嫌疑人将国家法律中的“知情选择”强行曲解为“一环二扎”,将国家法律中的“提倡”强行曲解为“强制”,将国家法律中的“指导”强行曲解为“指挥”,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九条原文原字写明: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九条原文原字写明:知情选择是指公民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条原文原字写明: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的原文原字是,长效避孕措施是“提倡”而不是“强制”也不是“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的原文原字已经写明,长效避孕措施还包括避孕药和避孕针以及男性输精管结扎术,而不是只有上环和女扎。而犯罪嫌疑人将国家法律中的“提倡”强行曲解为“强制”,将长效避孕措施曲解为“一环二扎”,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是国家法律。《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的效力高于《广州市计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原文原字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原文原字写明了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原文原字写明了长效避孕措施是提倡而不是强制。而《广州市计生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不承认公民对避孕方法的自主选择权,强制一部分女公民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中的上环措施,这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因此,《广州市计生条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应当予以撤销的。
5、如果广东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的一部分,就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果广东省继续用省里的地方法规来压制国家法律,就表明广东省在搞分裂颠覆国家主权闹“广独”。在此请问法官同志:广东省到底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如果是,就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重公民对避孕方法的自主选择权。而如果法官同志认为广东省是一个独立的国家,那就请拿省里的地方法规来压制国家法律吧。
在此请问法官同志:广东省到底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6、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如果没不适合上环就必须上环”就相当于一个食人犯说的所谓的“如果没有不适合献血就必须献血给我喝”,这两种说法同样都是没有任何国家法律作依据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是不成立的。
7、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已生育过的妇女必须上环”就相当于一个杀人犯说的所谓的“已生育过的妇女必须去死”,这两种说法同样都是没有任何国家法律作依据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是不成立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的原文原字是,给计划生育部门的权力是“指导”而不是“指挥”也不是“强制”也不是“命令”也不是“要求”也不是“包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的原文原字是,有这个“指导”权的是计划生育部门,而不是你们公安机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原文原字已经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方法。因此,你们公安机关无权强制公民选用哪种特定的避孕方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条原文原字写明: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这里写明了是“育龄夫妻”而没有区分已育与未育。因此,我们是育龄夫妻,我们有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条“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的原文。
(楼主,请你抱定为为除害的决心,坚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中国老百姓都是懦民,中国就没救了。)
(楼主,求你了,请你一定早点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你早把犯罪嫌疑人告死,就能避免让更多姐妹死在手术台上。楼主放心,中央不会不依法的。你们地方上那帮专喝老百姓血的王八蛋手中的权力再大也大不过中央。)
(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不上环,你知道怎么正确使用避孕套吗?你知道怎么正确服用妈富隆吗?我跟你说口服避孕药对人体比上环好多了,你能相信吗?)
处处都是拿鸡毛当令箭的傻老娘们儿,不过,这事儿没别的办法。
上户口是派出所的事,不让你上户口是派出所的事,要计生证明也是派出所的事,计生办不上户口的。你好像告不到计生办,要分清当事人。你也告不到整个派出所的,要告也是上法院告那个管户口的工作人员个人犯渎职罪。
行有行规嘛。
《不上环不给入户口,诉状这样写》:
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女,XX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厂职工,住XX路XX号XX室。
被告人:¥XX,男,XX,汉族,XX省XX县人,XX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住XX。
案由:渎职。
请求事项:因被告人构成渎职罪,侵犯了原告人之独生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处理。
事实和理由:今年X月X日,原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和第7条,到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为出生XX天的婚内独生女儿申报出生登记。而被告人由于私怨,屡次找种种借口,一直未为原告人合法生育的独生女儿依法登记户口。因此只有请求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文字为证。被告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身为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直拒绝为原告人合法生育的独生女儿登记户口,已经侵犯了公民(原告人的独生女儿)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已连续多次,不听制止,目无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已构成《刑法》第397条之罪。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惩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年X月X日
(诉状中千万不要提起计划生育的事。就说“私怨”。这样有利于法院受理。
计划生育的事当庭辩论时再提。)
土政策,没办法。
《生活帮》是吧! 我去试试看! 祝你好运1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