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被处罚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前撤消
被处罚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话行政单位自行更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