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发送的劳动合同,可否视为书面合同

2025-05-21 03: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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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从立法目的考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将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固定化,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双方对电子邮件为载体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固定。

回答(2):

不可以,要签字,盖章的,电子版不可以。

回答(3):

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从形式上看,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
同法》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过错或者在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以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他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应采用何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是合法的。如果法律规定了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