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出让人持有的定向委托投资资产对应委托本金金额大于等于或等于原始委托投资起投金额的2倍时,出让人可以: 1) 选择全部转让,一次性转让所持有的全部定向委托投资资产; 2) 选择部分转让,转让金额可选择区间根据陆金所系统设置的区间确定。 2. 当出让人持有的定向委托投资资产对应委托本金金额小于原始委托投资起投金额的2倍时,必须全部转让,不得拆分,不得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