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
财政部74号令 四十七条 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政府采购法四十条第三款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不可以。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这个要求不光是针对供应商的,同时也是约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询价采购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只能有一次报价,不能随意增加。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