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扣款问题:
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劳动者请事假,那么工资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
注意: 按月赔偿损失时如果公司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那可在结算时全扣除;否则只能每月扣除部分。
如果工作单位的罚款已形成制度化,则罚款是否合法取决于罚款理由,如“不听上级(主任)安排,扣款”涉及服从分配问题,应是合法的。但“管理员觉得你做慢了,工序跟不上,以此威胁说要扣款等”则随意性太强,且规章制度中不会细化到这一点,这种名目的罚款就太牵强,涉嫌违法了。
当然,如果工作单位并没有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仅仅是依据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想当然进行罚款,那么实施罚款的做法,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如果罚款的数额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时,将引发克扣工资的争议,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工资并获得赔偿。
第一,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第二,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说由于某些情况、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第三,劳动者请事假,那么工资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
货发错了,能追回么?货的损失大还是你二个月工资大?贷发错了,另一方不能按时收到货有损失么?因此你单位要付违约金么?如果不大,那你要说服老板多少给点工资与你。如果大了,那你是交学费啦。以后你就会认真点。
当然不能扣发全部工资,一般为10%。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有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如果公司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那可在结算时全扣除;否则只能每月扣除部分(注意: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