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对于依审查员意见提出的分案申请,申请人只需将原申请中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放入分案申请中即可,这种分案申请是常规意义上的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于原申请中,因此,这种分案申请一般不 会出现超范围的问题。对于申请人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往往需要为分案申请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书,这样就可能会造成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 ;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情况。比如,分案前原申请有 A 和 B 两项发明 ;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 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通常,申请人会问到,只能从原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分出一部分权利要求来提分案申请呢,还是也可以根据原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为分案申请撰写新的权利要求呢?实际上,可以从原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分出一部分权利要求来提分案申请,也可以根据原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为分案申请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但是,如上所述,后者可能会造成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该满足的要求:
(1)请求书中应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2)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3)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4)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