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款,企业并非试用期就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试用期间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如果企业在发布招聘公告时,或员工入职时没有向员工书面说明该岗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和考核标准,那么理论上来说就难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理论上来说,企业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权利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或给予赔偿。
但理论归理论,我个人建议题主不要纠结这事儿了。拿了4天工资走人,没必要浪费那个精力和口舌,同时慎重选择下一家工作单位。在当前的经济体大环境下,守法和维权的隐形成本太高。
祝题主一切顺利。对您有帮助的话请题主采纳。欢迎关注我,我是一枚十年工作经验的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来自职Q用户:梨花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