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兵役法第53条关于残疾军人的现在还有在执行吗?

2025-05-24 02: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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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此《兵役法》已经由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的《兵役法》、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