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淮安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5-05-20 1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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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淮劳社发[2007]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今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公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