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悬赏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5-05-21 16:47:4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向公众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待遇的行为。在这种对世声明行为中,广告人以自己为给付行为的义务人,以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为享有给付的权利人,从而使自己和完成该行为的人之间成立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尤为普遍,例如寻找遗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种发明或者创造。对于此种日常生活中之常见行为,我国法律却无明确规定
下面,以我国现行法为依据,对悬赏广告之性质进行一个法律解释(以下称法律解释均指狭义法律解释)的尝试。

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使就具体的种类法律未设规定,合同亦为有效。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依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影响到与他人的法律关系,所以通说认为,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成立单独行为。[注释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有法律明文规定者,例如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又如遗嘱;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者,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一方有解除权,则该方当事人行使这个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是有效的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第305条明确规定:“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的变更,由于法律行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是所谓契约(合同)主义:债的关系因法律行为而发生者,原则上应基于合同。[注释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我国法律上虽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在解释上应当相同。

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有要约和承诺。要约虽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若符合条件,虽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可成为要约。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只要符合要约的要件,就可以成立要约。[注释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 而行为人如果知道广告存在并依其指定完成指定行为,行为本身就是对于要约的承诺。此种承诺方式与一般的承诺不同,属于理论上所说的意思实现。[注释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 所以,根据对要约与承诺的文义解释(法律术语的特殊文义),相对人知道悬赏广告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具备。并且,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并没有足以认定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的特殊规定。因此,综合判断,契约说正确,悬赏广告应解释为要约,指定行为完成后在当事人之间方成立悬赏合同。在我国可以认为悬赏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当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如果行为人不知要约(悬赏广告)存在,或者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当然不能为有效的承诺,也就不能成立合同。但广告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却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衡之于理,显然不公平。[注释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 所以,可以认为这些情形下存在法律漏洞,如果出现了此类案件,法官应当考虑采用适当的方法填补这个法律漏洞。

回答(2):

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认为登报悬赏是要约,符合要约的规定,只要有人完成登报悬赏上的事,就必须支付赏金,不然的话,起诉到法院也会得到支持的。

回答(3):

当然可以,登报悬赏是一种合同的要约行为,一旦登报,就发生法律效力。

回答(4):

绝对有效力的,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注意是要约不是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