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些复杂,应该是个现实问题。
一、A的股东资格问题。A的股东资格对B是有效的,但是对外无效的。原因就是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对外对抗的效力。
二、关于向谁追索赔偿问题。从所谓的持股证明书来看,可以看到如依约的话A是要参加分红的,在这几年中A是否以本人名义参加分红了呢?如果A以自己名义参加了分红,那么,应当可以推定,甚至可能再找到其他证据证实C或者D知道A持有股权,所以这时C或D是有可能成为被追索对象的;否则则只能以A的继承人为被告追偿了(如A有遗产)。
三、持股证明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作为A为无瑕疵股东的证据欠缺很多,至于是否能向当时经办律师索赔,要看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