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第十条 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