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4个地区,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开票名称没有变化,跟原来一样,只是在设置商品信息时多了一项税收分类编码的设置!
不是8月1日,而是7月1日是个分界线。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