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不需要首检病例。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用人单位领取,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般应当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表》,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证明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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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很简单的事情,你原来工伤认定的时候,人社部门会把你的工伤认定卷存档,工伤认定档案里一定有诊断或者病历,你可以去复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