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可以否决投标人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