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签了协议,白纸黑字,仅授权对方在合法前提下替你追债,故此万一发生违法行为,你没有刑事和民事责任。
注意:不要将对方当做公司,和对方个人直接签委托合同,这和打官司请代理律师是一个道理,你没有时间天天追债,故此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你追讨的权利。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及现实情况。注意是授权他人行使你合法的权利,这很正常。
另,你的举例有些歪曲,快递公司无论闯灯还是意外发生事故,与你邮件是没有因果关系地,简单的说,并不是你邮件的存在才发生的事故。网点和代购都是自然人干的事情,即便签合同对象也不是公司是自然人。搜索引擎是合法公司的一项网络服务,签合同对象是搜索引擎归属的合法公司,不是搜索引擎本身。
首先,委托合同当然是有效,委托协议具备合同要件双方自由自愿,当然有效。
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大概是基于免责条款吧。这里当事人与讨债公司的免
责,我认为是这样: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只在协议双方内部生效,不能对抗第三
人。原因:代理人得到授权代理,其行为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当然与被代理人承
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双方其实是一种共同债务的关系,双方当然可以就债务
达成双方协议,由其中一人偿还,但是不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被侵害的
第三人可以主张讨债公司或者本人承担责任,或者共同承担责任,在这里是连带
的。但是讨债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分担债务的协议有效,就实说委托人在承担连带
责任之后,可以像讨债公司追偿,依据协议主张讨债公司承担所有债务。所以,
这里的免责条款基于双方生效,不违法,合同是有效的,此条款在双方之间生效。
另外,代理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在刑事方面都为独立责任人,不存在
代理责任及于他人的说法。所以若有犯罪行为,被代理人肯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有共同故意的除外。民事责任就是上面分析的,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最后,回答下其他问题~~1找律师也是一种方法 2 委托协议有效 3快递这
个。。。。其实这两者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不能混淆的,快递是一种运输合同
(可能还是多式联运合同)他的责任承担有其特殊规定的像是不可抗力下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承运人也不承担支付运输费用
讨债这个没有特殊形式的合同规定,应当属于代理行为,其责任就是上述所说。
4 这跟法人资格好像没什么关系,不是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讨债也是可以的啊
万一讨债公司暴力手段讨债,委托人到底要负责任吗?
合同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允许采用合法的手段催讨债务,不允许采用非法的手段,如果万一讨债公司采用暴力(非法的)手段去追讨债务,在民事范围内,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因暴力属于刑事范畴,受刑法的调整,如果对方的暴力手段触犯刑法,那么就应当受刑法的调整。刑事犯罪不因为民事合同的免责而不予追究,事实上,刑事犯罪很多都是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形式来追究。特别是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时,公诉机关一定会介入,并依法提起公诉。不因民事合同的免责而不予追究。
所以,万一讨债公司暴力手段讨债,在民事责任方面,你可以追究对方讨债公司的合同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那么你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难道委托讨债协议无效?
无效。追收债款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讨债公司在法律上既无禁止性条文说不准设立,也没有鼓励讨债公司设立,所以不能说他们违法。但是,国家还是对此持有保留态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一般不管。如果他们违反法律,理所当然的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在93年就禁止设立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没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讨债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无效。没有约束力。
补充:建议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合同,合法的。
从刑事责任看:既然你要求他们合法讨债,他们使用暴力并非你的指使,你不是共同犯罪人。
从民事责任看:《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首先确定,中国大陆是不承认讨债公司、侦探社之类存在,所以你的讨债委托协议无效。如果讨债公司的行为处罚刑法,那么你作为雇佣者,你同样要承担责任
2但实际上,这年头即使打赢了官司,执行难,要强制执行拿到钱可能性极小--执行难,现实中确实存在。官司你打赢了,你还得靠国家来保证实施、这年头没点人情难办事。地方越小讲人情越大。看你有没有人情和能力坚持诉讼下去。
3委托别人办事,别人办事时闯祸我也要负责?找这么说大家叫快递时,快递为了快一路闯红灯撞死了人,难道快递公司的客户也要给死者赔钱---关键的是你委托讨债公司,其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你承担责任是难免。快递公司是经过法律确认准予登记,是合法经营行为。对于快递公司撞死人,客户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