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物证类鉴定,由于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因此只要按照收费标准进行付费就可以了。知识产权类的司法鉴定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完全是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因此重新鉴定的费用是否比一次鉴定的费用高,取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和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