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或者上访等待当地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2] 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打电话找家属告他,是警察队伍的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