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此,你可以向复议机关反应有关问题,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同级人大机关反映,要求处理有关人员;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