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非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拜托各位了 3Q

2025-05-20 20: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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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列举两句话:一、P163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二、P163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是否无效,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要看受害人的意思。很明白了吧。。。。。。。。。另外,P196页合同的效力也有提到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上述情况。 查看原帖>>